关于低保家庭共同生活人口的解释,综合各地政策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人员:
一、核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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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配偶均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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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
包括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无论其是否与父母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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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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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年满18周岁的人群,但若因精神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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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也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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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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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需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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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无法赡养)可能被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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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 :通常不直接纳入,除非存在长期共同居住且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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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同居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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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具体以实际居住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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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深圳等地明确将“长期共同居住”作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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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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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1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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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居住的,需满足“长期共同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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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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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需纳入低保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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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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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与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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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各地民政部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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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家庭人口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向民政部门申报。
以上内容综合自政府公开文件及民政部门政策解读,具体认定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