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时,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协商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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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协商
可直接与征收部门沟通,表达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满,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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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听证
在补偿方案公告阶段,若对方案存在异议,可要求组织听证会,陈述观点并获取专业意见。
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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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
若协商或听证后仍无法满意,可向作出征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注意,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可直接诉讼,但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对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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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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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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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此时需先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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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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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诉讼
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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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情形
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程序轻微违法(如未依法告知、未举行听证等),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同时保留原决定的效力。
四、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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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办理手续
在补偿方案未达成合意时,可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等待协商或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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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裁决
协商失败后,可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仍不满意的由批准征收的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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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影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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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可随意撤销,若对协议内容严重不满,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议根据具体阶段和争议焦点选择合适途径,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