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下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综合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相关法规及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煤矿井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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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当生产规模、强度或人员数量超过设计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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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未达到瓦斯浓度安全标准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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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未防治
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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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缺失监控系统
未建立瓦斯抽采或监控系统,或系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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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
通风设施不可靠,无法满足矿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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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水患未治理
存在透水风险但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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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开采
未遵守设计规定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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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未防治
存在冲击地压危险但未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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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未治理
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自然发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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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设备/工艺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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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不完善
缺少双回路供电或系统故障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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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建设边生产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未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即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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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管理不规范
整体承包未重新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转包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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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缺失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或人员培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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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不全
未配齐带安全标志的检测设备或自救器。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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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不足
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与设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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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探明采空区
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或未按设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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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设计违规
工作帮坡角或台阶高度超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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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隐患
库区或坝体存在违规开采、坝坡过陡等问题。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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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工艺限制 :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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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气象灾害防范 :未采取防洪、防倒灌等措施应对地表水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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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要求 :从业人员未配备合格气体检测报警仪或自救器。
以上标准综合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规范,具体应用时需结合矿井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