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重大隐患的认定办法,综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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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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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分为15个方面,包含81种具体情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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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年产量超核定能力、月产量超计划10%、采区同时作业面过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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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 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故障、瓦斯检查频次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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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
- 通风能力不足、风量分配不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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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隐患
- 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排水系统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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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开采
- 未办理批准文件擅自开采、越界延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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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危险
- 未采取防突措施、监测系统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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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设备工艺
- 使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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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回路供电系统缺失
- 未建立双回路供电或系统不完善等。
三、其他关键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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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缺失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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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不到位 :已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等。
四、认定程序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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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企业需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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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定
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初步判定,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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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重大隐患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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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与验收
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后需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五、法律责任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及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最新标准,具体应用中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