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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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 :年产量超核定设计能力10%以上,或月产量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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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度 :单班作业时间超过规定或设备超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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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员 :井下人员密度超过规定限额。
二、瓦斯超限作业
- 瓦斯浓度超标未及时处理,或未建立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
- 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突出设备或措施不到位。
四、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问题
- 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故障,或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未实现。
五、水患隐患
- 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即组织生产,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
六、冲击地压危险未治理
- 未采取预应力开采等有效措施。
七、自然发火未防治
-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或措施不到位。
八、使用违规设备工艺
- 使用明令淘汰或损坏的设备,或采用非正规工艺。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
- 缺少双回路供电,或供电线路老化、故障频发。
十、改扩建期间违规生产
- 边建设边生产,或超范围、超规模作业。
十一、承包管理不规范
- 整体承包未变更资质,或转包、分包未备案。
十二、改制期间责任缺失
- 未明确责任人或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即生产。
十三、安全设施不达标
- 防尘、通风、救生设备缺失或维护不当。
十四、违规操作行为
-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违反操作规程。
十五、其他重大隐患
- 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情形,需结合具体监管要求判断。
具体案例参考
某煤矿因超能力组织生产、通风系统故障及自然发火隐患被查出,导致严重事故。事故暴露了企业对超能力、通风管理及灾害防治的疏忽,也凸显了加强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总结 :煤矿重大隐患需通过严格监管、技术升级和人员培训综合防治,确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