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山西省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煤矿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严格措施,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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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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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隐患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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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规范 :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机制的,或未执行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一律停产整顿。
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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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 :未批准或未按批准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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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分包违规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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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指令 :对停产整顿指令拒不执行的,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创新安全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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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矿领导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安全首要责任,与矿长等其他负责人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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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改造要求 :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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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升级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重大以上事故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就地辞职,并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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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强化 :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上级公司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推动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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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源头管控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需经严格审批,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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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升级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推动采用先进技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其他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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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顿情形扩展 :包括回采工作面超能力、未调整采掘计划、使用禁用设备等1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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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行业监管 :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参照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该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强化监管、严查隐患、创新机制等措施,旨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