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种情形,15个方面
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解读,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依据
该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结合近年事故教训,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适用于各类煤矿的隐患判定。
二、主要判定标准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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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超核定能力10%以上,或月产量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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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同时生产水平超过规定数量,或采掘工作面超《煤矿安全规程》限制。
2. 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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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瓦斯矿井检查次数少于2次/班,高瓦斯矿井少于3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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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如机电设备周围20m、爆破作业区等)未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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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恢复施工时未检测。
3. 通风系统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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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机故障未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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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量、风压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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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网络存在缺陷。
4. 水患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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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有效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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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探明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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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雨或开采活动引发水淹风险。
5. 超层越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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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准超层越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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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区域未达到设计安全标准。
6. 冲击地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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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地质勘探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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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防突措施。
7. 自然发火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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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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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自燃倾向性未评估。
8. 设备工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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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明令淘汰或禁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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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不符合安全规范。
9. 供电系统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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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双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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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线路老化、保护装置失效。
10. 其他关键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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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超范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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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未重新取得安全资质。
三、重点条款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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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漏检 :低瓦斯矿井每班少于2次、高瓦斯矿井少于3次,突出危险区域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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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计算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需根据设计规定及损失量动态调整。
四、修订意义
新标准对旧版中含糊条款进行了重新界定,如明确漏检、超限生产等具体情形,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隐患排查准确性。通过精准判定隐患,可及时消除事故风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注:具体应用需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议参考应急管理部官方文件获取完整版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