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版本《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涵盖了从生产组织到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生产组织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包括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0%以上,或月产量超出核定生产能力的10%,以及未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煤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指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擅自投入生产,或在改扩建期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二、瓦斯管理
瓦斯超限作业
包括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缺失
未设立防突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等。
三、通风与水患管理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指通风系统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包括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或排水系统失效等。
四、设备与技术管理
使用淘汰设备或工艺
包括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供电系统不完善
煤矿未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供电保障能力不足。
五、地质与开采管理
超层越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
未对冲击地压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未对自然发火采取有效监控或治理措施。
六、承包与改制管理
承包经营违规
包括承包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将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劳务承包。改制期间安全管理缺失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或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
七、其他隐患
-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包括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总结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从生产组织、瓦斯管理、通风与水患管理、设备与技术管理、地质与开采管理、承包与改制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覆盖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这些标准的实施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推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