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每类包含具体判定情形:
一、安全生产管理类
-
责任人员资质不全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违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
安全制度缺失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设施设备类
-
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生产装置与周边设施、公共区域安全距离不达标。
-
自动化与紧急措施缺失
危险化工工艺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或紧急停车功能。
-
危险源管理失控
重大危险源未有效监控或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三、安全投入与维护类
-
消防与电气隐患
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设备不符合标准或使用不燃材料装修。
-
安全附件失效
安全阀、爆破片等未正常投用或维护不当。
-
危险区域防护不当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四、其他特殊类
-
精神卫生机构风险
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燃气经营违规
使用明令禁止的施工工艺或材料。
-
养老/儿童机构隐患
复杂情况需结合专家论证综合判定。
补充说明
-
非法建设与违规施工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建设,或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应急预案缺失 :未制定或应急预案不完善,无法应对突发事件。
以上标准综合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覆盖了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隐患判定。实际应用中需结合行业特性和地方标准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