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在结算时允许扣减的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情形,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一、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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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程量减少
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减少部分属于设计变更(如业主需求调整),则需从合同总价中扣减未施工部分的价格。
- 例如:设计图纸减少钢筋用量,实际施工时按图纸完成,则需按比例扣减钢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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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程量增加
若实际工程量增加且属于设计变更(如新增功能模块),则需增加对应工程量的费用,总价保持不变。
二、未施工或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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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施工项目
对于合同范围内明确标注但未实际施工的项目,通常允许从总价中扣减费用。
- 例如:清单中包含的装饰工程未完成,则需扣减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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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图纸施工
若实际施工未遵循设计图纸(如材料规格不符、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或进行设计变更扣减。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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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错误
若因编制错误导致清单量与实际量偏差,需根据合同约定处理。一般情况下,清单过量不调整,但承包方可通过其他项目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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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
部分合同可能明确约定未实施项目或设计优化导致的费用扣除规则,需严格依约执行。
四、结算审计的依据
结算审计时,需结合合同条款、工程变更记录、实际施工情况等多方面证据,判断是否属于可扣减情形。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需参考行业惯例或法律法规(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总价合同允许扣减的核心在于“设计变更”和“未施工/不符合要求”,但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