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变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价是否调整,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总价是否调整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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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范围明确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明确工程范围、材料价格、施工条件等风险范围,合同总价仅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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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
若实际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需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调整总价。例如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通常需另行协商或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调整金额。
二、具体调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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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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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若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量(如设计变更、新增项目),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量需按实际完成量结算,通常需通过签证文件或工程变更协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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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 :工程量减少时,是否核减总价需结合合同约定。若减少由承包商原因导致(如施工效率问题),则无权要求调整;若由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导致,承包商可主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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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波动
部分固定总价合同会附加调价条款(如主材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需按约定比例或公式调整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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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通常需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调整总价,或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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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险事件
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需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处理,可能涉及总价调整或索赔。
三、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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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折算 :实际完成工程量达到设计总量的94%时视为100%结算,超过106%时按合同价加1%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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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利润法 :工程变更较大或原合同总价计算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可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调整总价。
四、争议解决
若合同对调整方式未明确约定,通常需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或诉讼解决。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28条,当事人明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调整。
总结
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是否调整,关键在于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处理,以平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