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通过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指定管辖三项核心原则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范围,确保审计监督权责清晰、避免重复或遗漏。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是基础原则,中央或地方单位分别由审计署或地方审计机关管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解决无隶属关系的国企管辖问题;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保障审计效率与公平性。
-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优先:被审计单位预算、决算关系隶属哪级政府,即由对应层级审计机关管辖。例如中央部门下属单位由审计署直接管辖,省级单位归属省级审计机关。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补充:对无主管部门的国企,按国有资产受哪级机构监管确定管辖。如央企由审计署管辖,地方国企由属地审计机关负责。
- 争议解决与特殊情形:若审计机关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由共同上级机关裁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按国有股份占比确定主导管辖方。国家建设项目、国际**项目等特殊情形,按业主关系或协议约定执行。
审计管辖的明确划分既提升监督效能,也便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实践中需动态结合三项原则,确保审计全覆盖与精准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