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一、审计监督的核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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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
包括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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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
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等。
二、具体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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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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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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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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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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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保险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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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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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源与资产
国有土地、矿产、国有资产及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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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及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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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与外资项目
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三、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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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 :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金融机构等开展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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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 :对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四、法律依据与独立性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结果需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以上范围综合了《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国有资源合理利用及国家重大政策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