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监督的核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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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
包括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政府投资及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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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组织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重点监督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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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与公共项目
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及建设运营情况,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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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公共资金
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公共资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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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援助与**项目
对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特殊监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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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
在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时,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对金融机构、特定企业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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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监督依据与程序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五、监督体制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本级政府领导,又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确保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
以上内容综合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实际操作范围,涵盖财政、金融、国有资源等关键领域,体现了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