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修订日期:2015年5月29日。
修订历程
-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8月29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次修正。
- 2015年5月29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
- 删除条款: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修改条款:
-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修订意义
通过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结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最新修订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此次修订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