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8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综合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如建筑、化工、金属冶炼等)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二、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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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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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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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需通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初次培训时间根据作业类别不同,通常为72-96学时,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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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业人员每年需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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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自身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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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式
采用课堂培训、现场实操、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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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要求
安全培训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配备专业教师和完善的培训设施,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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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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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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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投入与使用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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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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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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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将依法依规处罚,涉及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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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 :需纳入用工单位统一管理,接受岗位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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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必要防护用品,并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2年、2013年及2015年多次修订的条款,确保与最新法规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