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的车辆暂扣与保管职责,具体释义如下:
一、车辆暂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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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运证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
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车辆无营运证,且车主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时,有权对车辆进行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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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违规
该条款后半部分(第三项)补充了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范要求,但与车辆暂扣无直接关联。
二、车辆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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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
暂扣的车辆必须被妥善保管,确保车辆不被滥用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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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
暂扣期间车辆不得被用于任何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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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费
所有与车辆保管相关的费用(如保管费、变相收费)均不得收取。
三、法律依据与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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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后经2019年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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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义 :通过明确暂扣程序和保管责任,强化了执法规范性,保障了合法运输主体权益。
四、相关条款补充
- 处罚措施 :与车辆暂扣相关的处罚条款在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以上释义综合了条例原文及执法实践中的关键要求,确保对车辆暂扣与保管规定的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