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注销导游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注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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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
若导游证到期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续期,则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注销其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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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死亡
导游因自然原因去世后,其导游证将自动失效,需由继承人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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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若导游因精神疾病、昏迷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恢复,则需注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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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导游与旅行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旅**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注册的,需注销导游证。
二、被动注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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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或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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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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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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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如刑事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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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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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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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且未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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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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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与吊销 :若导游存在违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可处以罚款(如1000-5000元)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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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申诉 :导游对注销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情形需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依职权办理注销手续,导游本人或相关机构可提供证明材料协助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