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收回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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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后续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如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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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要求
需取得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后出具的文件作为前提。
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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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包含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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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扩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77号)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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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因政府收回土地而取得的补偿款,若用于自身土地开发,需按差额缴纳契税;若用于其他用途(如自用),可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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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国有土地收回过程中,若签订补偿协议,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但土地归还行为本身不征收印花税。
总结
土地收回补偿款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均免征税款,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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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用于自身土地开发可能涉及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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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其他用途可能享受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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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以县级及以上政府文件为纳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