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假期新规定如下:
- 产假 :
-
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之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
男方享有护理假25天。
- 育儿假 :
-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 产前检查陪护假 :
-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 哺乳期 :
-
女职工自生产婴儿时至婴儿满1周岁时为哺乳期,享有1年的哺乳期(包括产假期间)。
-
如果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女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产假期满后额外再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
- 流产假 :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些规定自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旨在鼓励生育,并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假期。建议相关职工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假期,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