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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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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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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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双女户)或1200元(其他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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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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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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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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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 边境夫妻生育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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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广西边境夫妻生四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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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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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四孩可以领取100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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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年可领1万元,可以连续领取三年,直到孩子年满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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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上产假天数算出。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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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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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救助: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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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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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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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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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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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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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每年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给每一户居民,120元/户/年。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计划生育,提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优惠补助标准,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在年老、伤残、死亡等方面得到适当的救助和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了解和申报相关奖励和扶助政策,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