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核心法律,其核心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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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位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被确定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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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与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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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学校、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均需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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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进行公务、教学等,但同时推广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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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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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政府需提供条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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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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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公共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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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学语言,少数民族地区可实行双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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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出版、公共服务等需使用规范汉字,特殊场景可搭配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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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与实施
该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通过宪法、教育法等配套法规强化实施,确保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