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常识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核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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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其中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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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包含经整理简化的正体字、简化字及传承字。正体字以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简化字以1986年《简化字总表》为准,传承字为沿用至今的未简化字(如“人”“山”等)。
二、法律与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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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通话
通过教育、媒体等途径,逐步使普通话成为校园、公务、宣传及社会服务用语,覆盖全国30%以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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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使用
明确禁止使用异体字、简化繁混字及错误字形,要求在正式场合统一使用规范字。
三、具体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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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形规范
严格遵循《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字形,如“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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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规范
包括词法(拼写、词性)、句法(结构、语序)等,要求使用主动语态、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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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规范
顿号、逗号、连接号等使用有明确规则,如“第一、第二”用逗号,“1、2、3”用顿号。
四、特殊场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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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领域
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出版教学等需使用规范字,播音员、教师等需达到相应等级普通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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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历史传承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可保留部分繁体字,但需符合规范;传承字(如“人”“山”)在特定场景下仍可使用。
五、监督与实施
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委办)负责统筹,通过教育、媒体宣传及行业监管确保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