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退伍费与安置工作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具体说明如下:
一、退伍费的性质与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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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资津贴分开
退伍费是部队结算的剩余补贴和福利,与服役期间按月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分开。工资和津贴在服役期间发放,退伍时部队结算应得部分(约30%-40%);
余下部分由民政局发放,属于真正的退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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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与对象
退伍费通常在退伍手续办理后发放,自主择业和接受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均可领取。
二、安置工作的条件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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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与安置的冲突
- 自主择业 :部分退役士官可选择自谋职业,但需放弃政府安排工作机会。 - 安排工作 :符合条件者可优先获得政府保障的转业安置或复员安置,但需接受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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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
- 服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通常无法享受政府安排工作。 - 若已领取自主就业补贴(如每年4500元),则无法再要求安置工作。
三、特殊情况说明
- 早期政策差异 :2011年前入伍且服役满10年的士官,可优先转业;2011年后政策调整后,自主择业与转业安置互斥。- 地方政策补充 :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沿海城市)可能对义务兵退伍后安排工作,但此类政策属于地方性补充,非全国统一。
总结
退伍费与安置工作是两种不同的保障方式,选择时需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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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安置工作 :稳定但可能放弃一次性退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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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自主择业 :可获40万元退伍费,但需自费就业。
建议根据个人职业规划、经济状况及当地政策综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