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未整改、考核不实等
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情形,综合相关规范及通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基本称职的界定情形(与“基本称职”重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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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行为被重点指导、监督或投诉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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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受惩戒但已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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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二、不称职的核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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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规范且未整改
若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受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则考核结果为“不称职”。2. 执业违法行为未受处罚或未整改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或虽受处罚但未按要求整改的,均属于不称职情形。3. 考核弄虚作假或拒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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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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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考核或未按期完成考核的。4.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违反会员义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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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特殊情形
- 公职律师 :若存在兼职有偿法律服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律师身份办理非本所事务且后果严重等情形,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不称职的后续处理 :若律师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可能面临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甚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注:不同地区对“严重后果”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具体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