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办法主要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协议执行,具体流程和条件如下:
一、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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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出
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如期限届满、业绩达标等)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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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合伙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退出时间、方式及财产分配方案,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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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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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 :其他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将违规合伙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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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职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合伙时,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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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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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
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提交退伙申请及律师协会要求材料(如《退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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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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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 :退伙人需结清合伙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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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 :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财产份额(货币或实物),并处理未了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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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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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伙协议,将退伙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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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更新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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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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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 :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退伙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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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退伙后仍需遵守保密条款,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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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若合伙所剩余合伙人不足3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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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需配合完成税务清算及案卷移交。
以上流程需严格遵循《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