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口头遗嘱争议,法院处理方式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证据判断遗嘱有效性及遗产分配。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基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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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协议优先原则
若被继承人生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且协议内容与口头遗嘱无抵触,遗产按协议和遗嘱分别处理;若抵触,则以协议为准,口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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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审查
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若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则原口头遗嘱无效。
二、争议解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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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口头遗嘱存在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危急情况真实性、见证人资格及遗嘱内容真实性。若无法证明,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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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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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证明 :需结合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判断是否真实存在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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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资格 :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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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真实性 :通过证人证言、书面记录等还原遗嘱表达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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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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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 :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但需注意口头遗嘱的模糊性可能导致争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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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 :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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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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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危急情况解除后两个月内未以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