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必须满足的5个关键条件包括: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自愿、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这些条件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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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所立遗嘱无效,必须确保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清晰表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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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必须真实自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或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例如,若遗嘱人因他人威胁而修改财产分配,该部分内容不受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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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代书或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需记录见证人身份及时间。形式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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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即使遗嘱明确分配,仍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残疾子女、年迈父母)保留法定份额,否则部分遗嘱内容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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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人可随时撤回或变更遗嘱,若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提示:遗嘱涉及复杂的法律要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