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式及资格如下:
一、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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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指定非继承人担任执行人。若指定为法定继承人,其不得拒绝;若指定非继承人,需其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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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或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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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应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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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继承人未推选,则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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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替代机构
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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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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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法定继承人,执行时不得拒绝。
三、职责与限制
遗嘱执行人需忠实执行遗嘱,处理遗产清算等事务。若为继承人,执行时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