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有争议的公证遗嘱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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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就争议内容(如财产分配)充分沟通,寻求一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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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可自行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如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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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或调解未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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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需进入诉讼程序。
三、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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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准备 :提交民事诉讼状、遗嘱原件、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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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将审查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最终作出判决。若判决支持公证遗嘱,按遗嘱执行;若认定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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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程序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特殊情形处理
若公证遗嘱存在程序瑕疵(如材料不全、程序违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更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继承争议应先协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诉讼;《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公证效力需以相反证据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