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的定义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核心定义标准
- 无兄弟姐妹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仅生育一个存活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无其他子女。
- 特殊收养情况
-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 离异或丧偶情况
-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由一方依法抚养且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
-
夫妻一方死亡且无其他子女的。
二、法律条款依据
- 《民法典》相关规定
未明确提及“独生子女”的表述,但继承、赡养等法律条款适用无子女、子女单方等情形。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三、其他相关情形
-
再婚夫妻 :若再婚方无子女且未再生育,则视为独生子女;
-
收养子女 :合法收养的子女计入独生子女数量。
四、政策历史背景
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中,“独生子女”特指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子女。但《民法典》的出台使定义更侧重家庭实际生育情况,不再严格以生育时间区分。
总结
独生子女的认定需结合生育、收养、抚养等具体情况,法律上以无兄弟姐妹为核心标准,同时兼顾特殊家庭情形。实际应用中需参考《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