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定义核心是“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特殊情形下,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兄弟姐妹者、离异家庭中由单方抚养且未再生育的子女等,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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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独生子女需满足无存活兄弟姐妹的条件,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若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在其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仍符合独生子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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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的特殊性: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视为独生子女。但若父母既有生育子女又有收养子女,则均不符合独生子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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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的认定:父母离异后,由一方单独抚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子女,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例如,父母离异后,子女随母亲生活,母亲未再婚或再婚未生育,该子女仍属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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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长大且无兄弟姐妹的个体,即使无法追溯生父母,也属于独生子女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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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衔接的例外:部分地方政策对再婚家庭、事实收养等情形有细化规定。例如,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原子女可能保留独生子女身份。
提示:独生子女认定直接影响补贴申领、生育政策适用等权益,建议结合户籍地最新政策核实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