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工会法》的制定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并颁布,标志着新中国工会工作法治化的开端。这部法律由***主席签署命令实施,确立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核心职责,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大重要立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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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工人阶级地位、统一全国工会组织,急需通过法律明确工会的职能。在李立三主持下,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劳动部起草草案,经政务院审议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表决,最终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
核心内容与突破
法律首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赋予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缔结集体合同等权利,并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条款兼顾国营与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体现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思想。 -
历史意义与影响
该法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劳动保护、集体协商等制度的建立。其颁布后迅速掀起全国学习热潮,配套政策同步完善,为后续劳动法治体系奠定了基础。
当前,工会法虽历经多次修订,但1950年版本的开创性价值仍被铭记。理解其制定机关与背景,有助于把握中国工运事业的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