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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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工人阶级政权,规范工会组织活动,1950年《工会法》应运而生,成为当时重要的劳动法规之一。 -
核心内容
- 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享有代表职工参与生产管理、签订集体合同等权利。
- 明确工会经费来源,保障组织独立运作。
- 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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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工会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建设,为后续劳动法规完善提供了框架。
随着社会发展,1992年、2001年等多次修订《工会法》,但1950年版本始终是中国工会立法的里程碑,至今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