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9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审查时间可延长1至4日,但需在拘留后3日内启动程序。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人身自由,关键点包括:延长条件需符合“特殊情况”、最长延至7日(3+4)、程序合法性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证据收集需时或跨区域协作等,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备案。
- 操作流程:公安机关需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延长申请需经内部审批,并同步通知嫌疑人及家属。
- 权利保障:若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并留存执行记录备查。
- 实务要点:延长期限的计算需精确到小时,避免超期羁押;嫌疑人可委托律师提出申诉,程序违法可能引发证据排除。
提示:该条款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建议当事人或家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性与权利救济途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