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全文规定的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及没收情形,核心要点包括: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缴纳方式、退还条件以及没收情形等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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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数额确定
根据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由决定机关合理确定,但不得过低或过高,以确保既能起到约束作用,又不加重当事人负担。 -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存入,确保资金可监管、可追溯。 -
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取保人未违反相关规定,待取保候审结束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退还程序由执行机关核实后办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
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如果被取保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作证等),保证金可部分或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没收决定需由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该条文规范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既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防止保证金制度被滥用,确保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