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用信息采集规定明确要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尤其强调自然人信息的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禁止采集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等敏感信息,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奖惩制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与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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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范围与限制
企业、行业协会等可依法记录自身或会员的市场信用信息,但采集自然人信息需明确告知用途并取得书面同意,且不得涉及收入、不动产等隐私数据(法律特殊规定除外)。禁止采集的内容包括生物识别信息、病史等敏感项,从源头杜绝信息滥用风险。 -
权益保护与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有权查询信息采集记录,发现错误或侵权时可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异议,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何组织不得非法买卖、***用信息,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
信用奖惩与修复机制
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失信主体可通过公益慈善、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复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了信用监管的精准性,例如限制严重失信主体的高消费、融资等行为。 -
信息共享与安全
天津市信用中心整合公共与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开可披露数据,并建立跨部门共享机制。所有采集、归集过程需符合国家安全与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确保全流程安全可控。
信用信息的高效应用离不开合规采集与严格监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主动了解规定、维护自身信用记录,才能更好地享受诚信带来的便利与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