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罚款,但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且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关键要点包括:①地方条例罚款权受限于《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②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③已有上位法规定时,罚款行为、种类和幅度不得超出其范围;④无上位法时可补充设定罚款,但需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罚款权限明确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条例仅能在其划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细化。例如,国家规定某行为罚款100-500元,地方不得调整为50-600元。二是针对上位法未规范的领域,地方可补充设定警告或罚款,但需通过论证会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例如部分城市自定的烟花爆竹禁放罚则。
地方条例设定罚款时需警惕三大常见问题:一是越权创设处罚类型,如某地自创“垃圾分类劝导费”;二是扩大解释权限,将市容管理延伸至居民阳台摆放物品;三是突破法定幅度,如擅自提高乱扔垃圾罚款上限。若地方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冲突,相关罚款条款无效。
遇到疑似违法的地方罚款时,可采取三步**: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省级人大备案证明;通过12345热线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向法院请求审查条例合法性。2022年杭州中院曾判决某区“外卖骑手着装令”罚款无效,印证了司法对地方条例的审查力度。
地方罚款权是治理工具而非创收手段,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恪守法律边界。公众既要遵守依法设立的罚则,也需对越权处罚敢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