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厂里开具工资证明需遵循以下要点:
一、开具主体与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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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由厂方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开具,需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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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需包含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岗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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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细 :明确写明月收入或年收入(需注明是否为税后金额),可附加奖金、补贴等明细。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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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标注 :证明需注明用途(如**、签证等),避免用途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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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建议开具近期的工资证明,部分单位可提供电子版或短信通知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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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若厂方拒绝开具,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拒绝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三、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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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水 :通过工资代发银行获取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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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记录 :查询并打印单位代扣的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备查,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需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