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评估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和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制定,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一、能力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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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完好
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均评为0级,社会参与为0或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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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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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活动评为0级,但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中至少1项评为1级及以上,或社会参与评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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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日常生活活动评为1级,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中至少1项评为0或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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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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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活动评为1级,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均评为2级,或其中1项评为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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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日常生活活动评为2级,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中1-2项评为1或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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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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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活动评为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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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均评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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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日常生活活动评为2级,且上述指标中至少1项评为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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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
无法独立完成任何日常生活活动。
二、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通过26项二级指标综合判断,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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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能力 (如进食、穿衣、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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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运动能力 (如平地行走、上下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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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状态 (如意识、定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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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如视力、听力、社交能力)。
评估采用标准化量表,通过条目加分确定等级,得分越高表示能力越高。
三、法律依据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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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地方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提供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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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评估结果为制定个性化护理方案、提供精准救助、优化养老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四、补充说明
不同地区可能根据经济状况调整评估细则和补助标准,建议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评估需由专业医护人员操作,确保客观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