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计法》——“民三会计法”由会计学家钱应清起草,经北洋政府于1914年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的开端。钱应清作为民国初年财政部会计司司长,以“法治财政”为核心思想,主导了该法的立法进程,其草案内容奠定了中国现代会计制度的雏形。
钱应清是上海人,早年留学日本,兼具会计理论与实务经验。他在1912年向财政部提交了8章36条的《会计法草案》,强调“无会计法则财政混乱”,并将会计法比作“车之轨”“日之指规”,主张通过立法规范预算、收支及监督流程。北洋政府在其草案基础上修订为9章36条,最终形成《民三会计法》,内容涵盖会计年度、国库管理、决算等六大模块,其中收支条款占比超三分之二,凸显对财政透明度的严格要求。
该法首次确立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后改为历年制),要求岁入岁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并规定违法支付书无效等细节。尽管因军阀混战未能充分实施,但其开创性框架为后续会计立法提供了范本。钱应清因此被誉为“中国会计立法先驱”,其理念至今仍影响财政管理逻辑。
理解《民三会计法》的起源,不仅能追溯中国会计制度的演变脉络,更可从中看到法治化对财政体系的基础性作用。这一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规范的会计立法始终是经济治理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