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需报审消防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防设计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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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责任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单位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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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义务
建设单位需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消防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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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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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相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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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需依法履行设计职责,确保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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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承担报审、整改及配合验收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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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负责审核、监督及验收工作。
五、法律依据与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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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通过制度设计强化政府监管与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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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时,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细化为备案与抽查机制,优化了行政流程。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1年至2024年消防法的权威释义及最新修订内容,确保涵盖条款的核心要点与最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