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具体处置方式
-
警示提醒
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当面提醒或书面通知的方式,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整改。
-
批评教育
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并限期整改。
-
责令检查
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或口头检查,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
诫勉谈话
对存在一般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加强自律并防止问题恶化。
二、补充说明
-
谈话函询 :作为日常监督手段,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了解情况,属于“第一种形态”的前置措施。
-
影响期 :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通常有6个月的影响期,期间需接受组织监督。
三、运用原则
-
精准把握 :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避免过度使用或放任不管。
-
防微杜渐 :通过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以上方式均需结合具体情境灵活运用,旨在通过“红脸出汗”实现教育警示功能,推动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