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照表,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第一种形态(日常教育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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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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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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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如领导谈话、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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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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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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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针对轻微违纪行为,如工作失职、轻微违规等。
二、第二种形态(轻处分或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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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党纪轻处分(如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组织调整(如免职、降职)成为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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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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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轻处分(党内警告、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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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整(免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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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针对一般违纪行为,如违纪情节较重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三、第三种形态(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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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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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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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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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职务调整(调离岗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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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针对严重违纪行为,如****、滥用职权等。
四、第四种形态(立案审查或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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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审查,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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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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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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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如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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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针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行为,如重大经济犯罪、严重渎职等。
总结
“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通过分层处理违纪行为,既维护党纪严肃性,又给予干部改正机会。具体运用时需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灵活把握“常抓不懈、抓早抓小、宽严相济”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