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纪律建设的重要原则,其具体种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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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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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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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日常监督和谈话函询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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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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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违纪行为较轻者实施党纪轻处分(如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组织调整(如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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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问题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时,通过处分或职务调整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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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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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严重违纪者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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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违纪行为性质严重,已影响正常履职或造成恶劣影响时,采取较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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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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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者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极少数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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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违纪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需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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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四种形态形成“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监督体系,通过不同层次的处理方式,实现抓早抓小、纪严于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