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
水利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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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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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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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故处理需6个月以上合理工期。
二、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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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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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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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故处理需3个月以上6个月合理工期。
三、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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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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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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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故处理需1个月以上3个月合理工期。
四、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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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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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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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故处理需15日以上1个月合理工期。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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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 :主要依据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人数及处理工期,不同等级对应不同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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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差异 :部分早期文件使用“特大事故”表述,现统一采用“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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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各等级均以“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以上标准综合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水利部相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