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17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 验收分类: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组织,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验收条件: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施工。
- 验收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规定、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 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报告、整改与复验、验收归档等环节。
- 验收监督:水利部负责全国验收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验收监督。
一、总则
- 目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 适用范围: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
- 验收分类: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 验收条件: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施工。
- 验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规定、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二、法人验收
- 验收环节: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完成或中间机组启动前应组织法人验收。
- 验收组织: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
- 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报告、整改与复验、验收归档等。
- 验收监督: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政府验收
- 验收类型: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主持。
- 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报告、整改与复验、验收归档等。
- 验收监督:政府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政府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罚则
- 违规行为:包括不按时限要求组织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等。
-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验收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附则
-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 解释权:水利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定,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障了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