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
-
人员伤亡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
二、重大事故
-
人员伤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较大事故
-
人员伤亡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一般事故
-
人员伤亡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补充说明
-
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国家现行标准主要依据人员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划分,同时区分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
报告与处理要求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需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需上报至省级部门。
-
其他分类标准
部分资料将“特别重大事故”细化为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条件,但此分类与人员伤亡标准存在差异,需以国家最新法规为准。
以上标准综合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