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申诉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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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审查处理其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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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情形
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债权转让确认案件、非讼程序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等。
二、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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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条件
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如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伪造、适用法律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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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材料要求
应提交申诉书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副本,委托他人申诉需提供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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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时效
一般不得超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特殊情形可延长。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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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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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申诉人需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滥用申诉权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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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规定
再审判决/裁定为终局性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法律文件,确保申诉程序的规范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