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驳回申请再审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对同一案件提出再审申请。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避免诉讼程序的反复进行。
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次提出的申请。
例外情况
- 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 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救济途径
- 虽然不能直接再次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审。
总结与提示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通常情况下无法再次申请再审。建议当事人仔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再次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形,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当事人在初次申请再审时应确保提交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提高申请成功率。